
系列连载的上一篇提到:一般纳税人隐匿销售额1,000万(不含税收入885万),补税、罚款和滞纳金加起来高达588万,经济后果三件套占到了账外收入的三分之二!
有两个问题请大家思考:
{jz:field.toptypename/} 为什么按账外销售收入的13%全额补缴增值税? 为什么按账外销售收入的25%全额补缴企业所得税?第一个问题:我们帮企业做税务危机公关的时候,常常有企业老板或会计提出,赶紧找供应商商量多开一些发票进来,殊不知,这种做法完全于事无补!如果这样操作就能少补增值税的话,那么任何一家单位被检查都能这么做,偷逃的增值税还能正常收缴国库吗?因为税务检查期间一定在你此时开票之前,你只能抵扣开票当期及以后的增值税,比赛下注app官网版不能往前抵扣检查期间查补的增值税!被查企业只能按未申报收入的全额的13%(服务业6%)补缴增值税。有些被查企业账上还有留抵税额,也要区分到检查期间的每一个月,看当时是否存在留抵税额,并不是说企业目前账上的留抵税额都能抵扣。就算留抵税额都能用于抵扣,在现金流上是暂时不用支付或少缴税款的,米兰但是留抵税额一经使用,今后就不能退也不能抵了,事实上还是给企业带来了税费损失!
展开剩余34%第二个问题:正常来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而不是销售收入。但是从我们的经验来看,很多地方的税务稽查局,尤其是国地税合并以后,对查处的账外销售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内部定调为:一律按销售收入的25%(或对应的优惠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他们的假设前提是企业的账外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已经在账上列支,因而不得重复入账。因为被查企业很难或者无法从原始凭证和发票上举证对应的成本费用!本来企业可以按税法规定申请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但是很多地方的税务部门从严管控不予核定征收,被查企业由于存在这样那样的涉税问题,对税法也是一知半解甚至一窍不通,不敢也不会据理力争,因此多缴冤枉税、糊涂税。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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